日前,我市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破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方式。
通知指出,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设立企业服务专门窗口,设立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办理破产案件不动产登记,方便破产管理人及时顺利处置破产企业不动产。
《通知》强调,要完善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机制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对破产管理人的查询申请及时提供查询破产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注明查询期限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通知》要求,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不动产的机制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不动产的保全措施,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债务人的房地产已被有关单位查封但尚未依法解封时,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置债务人的房地产破产管理人和买受人根据交易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
《通知》强调,要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无竣工验收资料问题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不配合竣工验收导致项目无法竣工验收的,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解决部分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质量安全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