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纳入监测范围的品种包括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目录品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目录品种,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监控品种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包括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监控企业名录的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医疗,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监测企业网上填报生产储备信息,协调组织生产供应。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生产储备信息,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