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于10月28日起执行。
北京市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种渠道,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北京市选取了门诊量大、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少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在北京市现有“双通道”管理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即市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及1家经营医保谈判药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三方协议,由协议药店供应试点医疗机构暂无法配备的治疗必需谈判药,实现了处方流转、药品购买、医保结算的全线贯通,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到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待确定试点零售药店名单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